星期一, 5月 18, 2009

再看原住民保留地

1683年(清康熙22年)清國政府提出「番地保護政策」,保護平埔族不受漢人侵擾。1727(清雍正5年)台灣御史泰上『台灣田糧利弊疏』,規定平埔大社水陸500甲,中社400甲,小社300甲。清末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馬關條約,清國將台灣割讓日本,1895年日本入主台灣。1925年日本為了「15年繼續事業」展開全台土地調查, 那時所謂生番有166萬公頃的土地。日本三年的土地調查結束之後,1928年日本當局制定了『森林事業規程』,分成要存置林野(109萬4千公頃)、準要存置林野20公頃以及不要存置林野74公頃。而跟台灣原住民有切身關係的就屬於準要存智林野,也就是所謂的「蕃人所要地」(日令26號)。從這裡就可以明顯的看到,此時的在日本官方的紀錄裡面,所謂「蕃人」的土地從166萬公頃縮小到只剩下20萬公頃。

1935年戰爭結束,國民政府退守台灣。延續日本政府的土地做法。也就是說把準要存置林野改成「山地保留地」,山地保留地約有24公頃。1990年山地保留地改稱為「山胞保留地」1994年因應憲法尊呼「山胞」為「原住民」,而改為「原住民保留地」。1948年發布「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專供保障原住民生計集推行山地行政之用,土地權屬仍屬國有。1966年將上述辦法修正為「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明定原住民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後繼續耕作或自用滿十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1989年11月核定7訂定「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增編原則),規定凡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繼續使用其袓先遺留之土地,迄申請當時仍使用者,皆可向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即可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1989年12月核定的「台灣省山胞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山胞保留地要點」,則是針對於凡是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者,由鄉鎮公所勘查、審查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即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1988年(民國77年)到1991年由省政府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一萬6千多公頃;1990年到1992年三年期間,依據「台灣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計畫,將已經是原住民使用居住的土地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大約有285公頃。但符合條件的原住民同胞因受限於資訊不足以及不諳文字,所以未能在時間內辦妥。


1994年10月經內政部研商後,延長受理期限到87年12月底。88年以後,原本不再受理原住民申請,可是還是有部分原住民仍然符合原居住使用公有地的 資格和條件。


根據原民會辦理1990年到1998年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完成增編手續保留地面積為1萬七千公頃,平均每年大約1千9百公頃。另外,針對建築用地劃編為保留地面積為284公頃。

2006年9月1日由行政院核定原民會研提之「原住民現使用台糖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由原民會出資,收購屏東、花蓮、台東一帶台糖土地,面積預計68公頃。96-97兩年,價購約二億元,分兩年價購。


2007年1月17日,行政院核定原民會提出原民會提出的補漏辦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計畫,合計全台約有8991公頃。

原民會依造「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 處理77年2月以前為祖先固有土地之原住民保留地。

原民會依造「台灣省山胞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山胞保留地要點」處理處理公有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

三、思考 (一)補漏辦增劃保留地的過程與背景
1. 為何要補漏辦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
2. 概述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的過程與沿革?
3. 為何原住民同胞會漏報自己的原住民保留地?
4. 自77年後辦理增劃編的原住民保留地有多大?預計明年度開始的補漏辦計畫,有其期限以及土地面積預估?

(二)如何執行補漏報原住民保留地問題?
1. 實施的時程有期限嗎?執行區域為何?執行單位與任務編組?
2. 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如何做公平的分割?
-以往保留地增劃編的時候,會發生鄉民跟鄉公所執行單位的人關係較好,所增編的土地較平緩、較大;相對於跟鄉公所較不熟悉的人可能增編的坡度很陡峭,甚至沒能增編到。原民會如何杜絕這樣的情況?
3. 增劃編保留地是以個人為單位,有無以部落為單位的考量?未來有沒有機會針對部落領域作土地的增劃編?

(三)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普遍存在的問題
4. 政府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則大都遷就原住民現居地作為保留地劃編標準。這種劃編方式,可能是因為行政上之便利,但是否真能保障原住民個人的土地權力?
5. 平地鄉鎮原住民固有土地(傳統領域部分)如何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6. 過去省政府時代增劃編實施地點原本擴及到平地原住民鄉鎮或者是平地鄉鎮,為何原民會修正草案只在所謂的「原住民地區」卻對平地鄉鎮沒太多琢磨?

(四)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有但書?
1. 曾有許多原住民朋友因為上述原因遭林務局告發,還在法院訴訟中,目前原住民使用國有林班地維持生計的情況如何?
2. 有關各類特殊分區與保留地使用,例如國有林班地、水源保護區或者國家公園等,之間的衝突關係為何?
3. 原住民保留地與國有林班地疊何的情況如何?若是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程序如何?假若可以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是否還須符合相關法規?
4. 水利署根據水利法第83條行水區不得私有之規定,縱然為原住民族固有土地也不得增劃編,從水利專業的角度如何?與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與相關法令有哪些?其法令位階是什麼?衝突?
5. 如何兼顧國土保安、居住安全和原住民土地權益?孰輕孰重?

2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冒昧的請教一下,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面積相關數據, 出處來源是從哪得知的呢?

Pisuy.Silan 提到...

你好,這個文章是以前在電視台工作時,那時作論壇節目,必須要為自己整理一下資料,故才寫這樣的筆記。
有關增劃編面積的部分,我是用原住民委員會的計劃書及委託報告。因為不是正式的論文。故未作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