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9月 27, 2013

宗教做為集體事實

為何圖騰信仰在Durkheim看來不只是信仰,而是宗教(的元出面貌)?誰可理解神聖和凡俗的分別是重要的宗教性質?

先說一下,這本書又是一本Durkheim用以建構社會學的一本巨著,他透過論證澳洲原住民部落的圖騰信仰,說明宗教最原初的形式,這無疑也是在宣示社會的存在,也再次說明社會學存在之必然和必要性。他說「宗教是社會的產物,宗教表現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現,而儀式是在集合群體之中所產生的行為方式,這種方式激發、維持或重塑群體中的某些心理狀態。」

說回本書。透過圖騰制度,原先具象的動物和植物,已非是某種動植物、人或圖像,而是個部落族人用想像力,用相同外型來表達無形的實質。這種能量擴散到一切異質事務中,唯獨這無形的實質,才是真正的崇拜對象。是以,在本書中,Durkheim論證圖騰信仰之所以不只是信仰而是宗教的主要原因。


Durkheim果真是一位社會學家,社會學家可以用他人的田野資料來建構自己的論述,而不需要親臨現場進行田野調查。而Durkheim所提到的澳洲許許多多的部落的例子,似乎是Durkheim需要說明甚麼,就採用某個部落合適的案例來論證。這樣的方法,似乎不比以一個部族或者部落為例子來說明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來的好。或許這也是「社會學思考和人類學思考』差異。

另外,在論證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時,Durkheim都帶領我們進入了神聖/凡俗的二元分立思維,任何的解釋都進入了神聖和凡俗的思考,難道澳洲原住民的信仰世界裡,沒有介於這兩者之間的空間存在嗎?
為何圖騰信仰在Durkheim看來不只是信仰,而是宗教(的元出面貌)?誰可理解神聖和凡俗的分別是重要的宗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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